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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2 11:24:06    次浏览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派负责人参加。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第八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重大决策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签署(或市政府授权签署)的合同协议,须经市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依规应当进行解读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等),应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第九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三)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四)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核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简介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续程序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核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核人(一般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依据、主题、法律法规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议题材料相关业务科室在议题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承办科室复核,由承办科室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二条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8分钟。
第十四条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安装调试。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会议记录要如实反映会议原貌,如实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表态和发言,做到详细明确,有据可查。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六)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七)媒体报道。由市政府办负责把关参会媒体,媒体报道前内容应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一)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二)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三)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四)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五)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摄影摄像设备拍摄会议材料,不得使用设备录音,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条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14年12月15日印发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