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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0 03:33:04    次浏览
6月28日10时52分,北京市大兴区,一酒店发生火情,辖区消防力量到场进行处置。经排查,现场是酒店一房间柜子内起火,房间被大火侵袭,现场一片狼藉,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经现场调查得知,一旅客使用简易衣物烘干机烘烤衣物,在离开房间后未断电,衣服在长时间烘烤下起火,这才酿成火灾。
调查人员在开展火灾原因延伸调查期间,发现这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通过调取单位内视频监控发现,从起火到拨打报警电线分
房间内起火,房间烟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机报警后,单位负责人王某对主机报警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当主机报警器再次报警后,王某再次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并通过监控和巡视人员确认起火。
当监控视频摆在王某面前,通过火灾调查人员对王某的询问,调查人员得到了该负责人试图掩盖火情的真相。
店主王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但因其主动投案,意昂2娱乐酌情减轻对其处罚,最终,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